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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防雷裝置檢測機構
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章 評定依據及適用范圍
*條 為加快推進防雷裝置檢測領域誠信制度建設,促進行業誠信自律,凈化防雷檢測市場環境,根據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關于印發2016年浙江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要點的通知》(浙信用辦〔2016〕
4號)、《浙江省防雷裝置檢測“黑名單”和“紅名單”管理辦法(試行)》(浙氣發〔2016〕8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開展防雷裝置檢測的機構的信用評定工作。
第三條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信用等級評定由杭州市氣象局組織實施。
*二章 信用等級及評定標準
第四條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信用等級按基本能力、內部管理、檢測業務、誠信服務、社會責任、安全生產以及適當的加分項目等方面劃分為三個等級,檔次從高到低依次劃分為A級、B級和C級。
第五條 評定標準滿分為110分,其中加分項10分(詳見附件2),90分及以上為A級,80(含)-89分為B級,60(含)-79分為C級,59分及以下則不予評級。
第六條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具備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相應資質,并按資質證等級和規定的服務范圍從事防雷技術服務。
第七條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具備一定實力,包括業務規模、盈利狀況、辦公條件、連續獲得信用等級年限等。
第八條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具備相關檢測技術能力,包括人力資源、技術水平、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及年限、檢測能力等情況。
第九條 人員管理規范,崗位設置明確,專業結構合理,具備相應人員資質要求,具備本地化服務的能力和條件,并有相應的注冊、聘用手續。
第十條 防雷技術服務開展具有一定業績,包括業務收入、檢測項目數以及單個檢測項目面積超過10萬平方米(含)或檢測費超過5萬元(含)的情況。
第十一條 有完善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包括財務管理、合同管理、儀器管理、檔案管理等,技術規范標準現行有效、文件受控。
第十二條 檢測原始記錄、報告設計科學、合理,覆蓋全數檢測要素,填寫規范,結論無誤,簽字、蓋章齊全。差錯率低,檢測項目通過氣象主管機構質量考核。
第十三條 主動開展防雷技術服務第三方回訪,全年回訪完成,及時對不滿意用戶進行回訪并向浙江省氣象局和杭州市氣象局報送相關情況。市氣象局于每年12月10日前開展第三方防雷技術服務質量抽查。
第十四條 無投訴申訴,或有用戶投訴的,經有關部門核實防雷裝置檢測機構無過錯;在服務周期內服務對象受檢防雷建筑物與設備未遭雷擊,或受檢防雷建筑物與設備遭雷擊,但經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鑒定與防雷技術服務本身無關聯。
第十五條 公平競爭,遵紀守法,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在防雷技術服務過程中未發生安全生產事故。
第十六條 按照氣象等行業主管部門關于防雷裝置檢測機構的管理規定,積*配合、接受監督、管理。
第三章 評定方法和程序
第十七條 防雷檢測機構依據自身情況確定擬申報的信用等級,提交《防雷裝置檢測機構信用等級評定申請書》(附件1)、《防雷裝置檢測機構信用等級評價指標及評分標準》(附件2)自評結果及其它相關資料。
市氣象局減災與法規處負責申報資料的受理。每年12月10日前評定一*。
第十八條 市氣象局減災與法規處對提交的信用等級評定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初審不合格的出具書面結論并給予退回。發現申報資料虛假的,視情節取消評審或給予機構降級的處罰,并記入誠信檔案。
第十九條 對資料初審合格的單位,由市氣象局組織專家成立評審組進行現場評審,評審組按照《防雷裝置檢測機構信用等級評價指標及評分標準》(附件2)進行逐項檢查評分后計算總分,并提出初評意見,市氣象局派員全程監督?,F場評審若發現虛假或嚴重失實報告的,取消評審資格。受評單位對評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向浙江省氣象主管機構申請復核。
*二十條 評定結論通過“杭州市氣象局”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無異議的,由杭州市氣象局頒發相應信用等級證書,向社會公布并通告相關部門。
第四章 信用等級管理
*二十一條 在有效期內,企業可以在以下方面使用信用等級評定結果:
1.法律法規允許的企業形象宣傳;
2.向*有關部門、機構及客戶展示企業榮譽;
3.其他需要使用信用等級評選結果的情況。
*二十二條 信用等級證書有效期為一年。信用等級每年評審一*。
*二十三條 信用等級實行動態管理,對考評期內存在以下情況的,杭州市氣象局有權對其信用等級作出暫停、降級或不得升級、甚至取消信用證書等處理。
1.未建立防雷技術服務檔案;
2.行業自律檢查不合格;
3.存在不良行為被氣象、技術監督等部門通報;
4.被技術監督部門注銷計量認證合格證書;
5.無事實依據惡意舉報;
6.拒不接受、落實行業主管部門相關通知、決議、要求;
7.被氣象部門列入防雷技術服務“黑名單”的;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情形。
*二十四條 對于晉級或降級處理的單位,杭州市氣象局將及時公告并換發相應等級信用證書。
*二十五條 對取得相應信用等級的會員,杭州市氣象局將建議有關部門、單位、行業協會在日常監督管理、行政許可、采購招標、評先評優、信貸支持、資質等級評定、定期檢驗等工作中,對其信用等級情況給予重視。
*二十六條 根據《浙江省防雷裝置檢測“黑名單”和“紅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第四條規定,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單”,在列入“黑名單”期間,不得參與信用等級評定。
(一)因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被氣象主管機構查實的;
(二)被氣象主管機構吊銷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的;
(三)因偽造、涂改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被氣象主管機構行政處罰的;
(四)防雷裝置檢測應排除而未排除防雷安全隱患造成重大防雷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違反防雷裝置檢測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受到行政處罰2次及以上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則
*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解釋,若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為準。
*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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